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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與洛陽理工學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案
【裁判摘要】
因發(fā)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承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態(tài)的持續(xù)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對于計算由此導致的停工損失所依據的停工時間的確定,也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態(tài)的自然持續(xù)時間為準,而是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1)民提字第292號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師市岳灘鎮(zhèn)堤頭村。
法定代表人:楊留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子龍,該公司職員!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洛陽理工學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王城大道90號!
法定代表人:楊小林,該學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牛佩偉,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曉杰,該學院基建科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王城路38號院。
法定代表人:晁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云立,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龍公司)因與被申訴人洛陽理工學院(以下簡稱理工學院,原名稱為洛陽大學)、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公司,原名稱為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再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訴。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民監(jiān)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本院提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0月20日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鑫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留欣及委托代理人劉洋、楊子龍,理工學院的委托代理人牛佩偉、李曉杰,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立、商家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1年3月10日,鑫龍公司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因理工學院提供的地質報告有誤、六建公司組織指揮和協調不力,造成鑫龍公司分包的理工學院成教樓、住宅樓工程停工,給鑫龍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另外,鑫龍公司已完成工程未結算,工程款被拖欠。故請求:1. 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學院賠償因過錯給鑫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303.5萬元;2. 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學院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252579.4元;3. 本案訴訟費由六建公司、理工學院承擔!
六建公司辯稱,鑫龍公司要求六建公司賠償其損失不成立。1. 成教樓未發(fā)現質量問題時,鑫龍公司施工進度已違約,本應在1999年4月25日竣工的工程,在4月20日發(fā)停工通知書時主體還未完成。2. 鑫龍公司的施工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停工是鑫龍公司的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應自己承擔。3. 停工后鑫龍公司不積極整改,故無法復工。關于拖欠工程款問題,因該工程未決算、未審計,是否拖欠工程款不能確定,故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理工學院辯稱,1. 住宅樓、成教樓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是理工學院和六建公司,鑫龍公司不是合同主體,其與理工學院無直接利害關系,理工學院不應作為本案被告。2. 鑫龍公司與六建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理工學院無關。3. 成教樓裂縫產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因此才導致工程停工,停工損失應由鑫龍公司自行承擔。4. 地質報告的差異與樓板裂縫等質量問題沒有直接因果關系。5. 鑫龍公司稱理工學院隱瞞真相,沒有事實依據。6. 理工學院不欠鑫龍公司任何工程款。7. 理工學院無任何過錯,更沒有給鑫龍公司造成任何損失。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1998年6月18日,理工學院與六建公司通過招標方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學院將其成教樓、住宅樓發(fā)包給六建公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承包范圍、工程造價、工期、質量等級及承包方式等內容。六建公司為組織施工,次日將上述工程分包給鑫龍公司,雙方簽訂了《洛陽大學工程分包合同》,該分包合同除了鑫龍公司執(zhí)行理工學院與六建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施工義務外,對鑫龍公司的責任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作為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擔管理義務。至此,鑫龍公司以六建公司洛大項目部的名義到理工學院工地進行施工。洛陽華誠建設監(jiān)理事務所(以下簡稱華誠事務所)作為該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jiān)理!
1999年元月,因發(fā)現成教樓西半部澆板出現裂縫,16日華誠事務所向洛大項目部下發(fā)停工整改通知書,20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洛大項目部下發(fā)了停工通知書,至此,成教樓全部停工。圍繞成教樓裂縫問題,1998年元月24日,豫中地質勘察工程公司、理工學院土木工程系作出《洛陽大學成教樓、住宅樓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結論為:“樁端持力層放在粉質粘土五層上”,該五層土的數值是1500Kpa。1998年11月18日,機械工業(yè)部第四設計研究院給理工學院基建處函件記載:“《洛陽大學成人教育大樓基樁檢測報告》發(fā)現部分樁端極限端阻力與原土質資料相差較大”!叭舨惶幚,很可能引起樓房基礎沉降不均,建筑物傾斜,開裂等不良后果”。1999年元月發(fā)現成教樓裂縫,1999年6月26日由洛陽市建委召集勘察、設計、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就成教樓現澆板裂縫原因進行分析討論,形成《洛陽大學成教樓裂縫原因分析會審紀要》,該紀要第二條:“鑒于地質勘探由無資質的理工學院土木工程系勘探,所提供的承載力與樁檢報告所反映的地基承載力有一定差異,要求理工學院委托有資質的勘探單位重新勘探”。6月29日又委托豫中地質勘察工程公司進行地質核查勘察,7月1日該公司復函確認原勘察報告符合有關規(guī)定。10月下旬理工學院又委托洛陽市規(guī)劃建筑設計研究院進行補充勘察,11月該研究院作出《洛陽大學成教樓、住宅樓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補充)》,結論及建議為:“該場地第5層粉質粘土的極端阻力標準值qp=1300kpa,第6層粉土與粉質粘土的極端阻力標準值在北部,東部為qpk=1200kpa”,“在西部、南部為750—900kpa”,“對成教樓需進行基礎加固”。之后,理工學院又委托原設計單位機械工業(yè)部第四設計院對基礎機械更改設計。2000年3月13日該研究所依據洛陽市規(guī)劃建筑設計院的勘察報告對成教樓基礎進行了更改設計,在《設計更改通知單》明確更改原因:“因甲方(理工學院)所提供的地質報告有誤!北景冈谝粚弻徖磉^程中,理工學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對成教樓質量檢驗,2001年6月25日該站作出《質量檢驗報告》認為:“該裂縫不屬于地基不均勻沉降引起的裂縫!痹趯υ搱蟾尜|檢時,鑫龍公司以該報告有傾向性,且訴訟期間理工學院單方委托為由對報告予以否認。2001年10月,一審法院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成教樓裂縫原因進行檢驗,結論為:“裂縫是由于兩軸間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引起的!北景冈谝粚弻徖磉^程中,六建公司已按更改的基礎加固圖對基礎進行了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