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ù)《勞動報》報道)2011年6月1日,胡女士經(jīng)獵頭推薦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自考的勞動合同。2011年12月24日,胡女士突然收到來自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胡女士在應聘時提供了虛假的學歷信息。公司稱胡女士應聘時在學歷一欄中寫明:1998年至2001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專業(yè)為會計;2008至2021年就讀于北京外國語**,專業(yè)為英語。但據(jù)公司查證,其真實情況是:胡女士在2005年方才獲得中國人民**的會計?茖W歷,2011年3月獲得北京外國語**的本科畢業(yè)證書,而且都是通過自學考試獲得的。因此,公司決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和第39條解除與胡女士的勞動合同,工資結算至2011年12月26日。胡女士則認為,自己填寫的學習時間段屬于筆誤,而至于學歷是專科還是本科,是全日制還是自學,公司的應聘表沒有要求填寫,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詐的問題。而且自己入職以來工作表現(xiàn)一向良好,公司的解雇理由并不成立。在與公司交涉無果之后,胡女士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自2011年12月27日起的勞動關系,并補發(fā)仲裁期間的工資。
□裁判結果
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證,胡女士于1999年10月至2004年10月參加會計專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學校為中國人民**,2005年6月畢業(yè)。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在北京外國語**網(wǎng)絡教育**英語(專升本)專業(yè)三年制本科學習,2011年3月畢業(yè)。雖然胡女士在應聘表中對求學時間的填寫存在瑕疵,但即便如此,根據(jù)公司例行的招聘錄用程序(例如胡女士當時已向公司遞交了學歷證書的復印件),公司應當已經(jīng)知曉胡女士真實的學歷信息,現(xiàn)公司以胡女士提供虛假學歷信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遂支持了胡女士的請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一審結果與勞動仲裁相同。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誠實信用是訂立勞動合同的一項基本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8條、第38條與38條的規(guī)定,凡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需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者一方面如果已經(jīng)付出勞動,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一方面還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6條,因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過錯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的公司本以為自己的解雇行為有理有據(jù),但為何更終卻被認定為違法呢?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笨梢,滿足勞動者的知情權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關心或詢問,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告知勞動者上述法定內(nèi)容。而滿足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則是一項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可以不向勞動者了解。在用人單位不主動向勞動者了解的情況下,勞動者也不必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正如本案當中,勞動者的學歷是專科抑或本科,是全日制抑或自學,因用人單位沒要求填寫,所以勞動者無須主動告知。
第二,正如勞動仲裁的裁決所述,根據(jù)公司例行的招聘錄用程序,公司應當早已知曉胡女士真實的學歷信息。加之胡女士入職之后,公司也尚未對其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xiàn)提出過質(zhì)疑,說明劉女士對其崗位是能夠勝任的。即便胡女士在填寫應聘表時存在瑕疵,但對其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務并無影響。
綜合上述兩點,本案中的公司在胡女士入職半年之后以提供虛假學歷信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難得到支持。